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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义滨、程泓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义滨,程泓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950号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人凤,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义滨。被告:程泓榜。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滨、程泓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