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义滨、程泓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义滨,程泓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950号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人凤,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义滨。被告:程泓榜。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滨、程泓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