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东软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软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东软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七道26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金良,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大道北侧侨英中心1-11#。法定代表人汪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雨萌,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东软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天津市武清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了天津威尔德酒店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所在地为天津京滨工业园内,属于天津市武清区。又,合同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