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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邓云旭与德保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鲍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旭,德保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鲍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邓云旭,个体户。被告德保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酒厂市场。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胜,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云旭与被告德保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鲍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云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云旭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任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