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邓云旭与德保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鲍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旭,德保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鲍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邓云旭,个体户。被告德保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酒厂市场。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胜,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云旭与被告德保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鲍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云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云旭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任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