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广英诉贺敬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00号申请人李广英,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贺敬山,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广英与被申请人贺敬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广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A299**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广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A299**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翔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