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中刑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关于对罪犯杨四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四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1360号罪犯杨四玉,男,白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州。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四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退赔赃款516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杨四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杨四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四玉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