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二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合肥石磊建材有限公司与铜陵大洋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334号原告:合肥石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袁宏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大洋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张福德,该公司经理。原告合肥石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大洋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7元,由原告合肥石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寿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思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