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高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曾用名陈某),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金门县,汉族,大学文化,威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威海市环翠区。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于乐洋,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公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甲、王某、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侯俊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宋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邵某之诉讼代理人宋辉,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于乐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诉讼代理人宋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8时14分许,被告人夏某持证驾驶鲁K×××××号大众牌轿车,沿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力起重挖掘公司门前路段处时,与臧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曹某停放在旁的鲁K×××××号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臧某当场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夏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臧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事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存在自首情节;事后双方达成协议,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事发后,被告人夏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经过。被告人夏某先行支付被害人臧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2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夏某予以谅解。鲁K×××××号轿车所有权人曹某因其损失轻微,自愿放弃向被告人夏某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比例图、威公交认字(2015)第01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威公环(刑)鉴(尸)字(2015)J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臧某的死亡医学推断书、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威)公(交)鉴理字(2015)0355号、0356号《酒精鉴定报告》、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2015)交鉴字第751号、752号、第754号《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车辆类型鉴定》、被告人夏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事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谢颖虹人民陪审员 郭金田人民陪审员 王建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