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战军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第一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战军,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613号原告许战军。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国胜,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喜民,系该村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张新宇,系该村村委会委员。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许文宝,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许战军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里王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北里王村一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战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组村民,在被告村、组的宅基地上建有三间二层房屋一栋。因被告北里王村一组修建的下水管道墙壁断裂漏水,污水渗入其房屋地基,导致房屋地基下沉、墙壁破裂,无法居住,只能拆除重建。现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自己的房屋损失358510.56元。被告北里王村一组辩称:污水渗透导致房屋受损属实。但是原告方请求过高,依照农村建房标准,房屋拆除及重建费用与其他建筑的国家标准不一致,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北里王村委会辩称:其意见与被告北里王村一组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战军系北里王村一组村民,于1988年通过长安县群众建房用地审批,在北里王村一组的宅基地上建有三间二层房屋一栋。2013年9月,因被告北里王村一组修建的下水管道断裂漏水,导致原告的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墙壁多处裂缝,此后,两被告对该下水管道进行了修缮。2013年10月,因房屋损坏无法居住,在北里王村委会及韦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要求下,原告及家人搬离该房屋。随后原告自行委托相关专业鉴定人员对其房屋的造价及损失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58510.56元。2014年10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侵权损毁其房屋造成的损失358510.56元。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并提交户口本、建房用地审批表、房屋照片及房屋预算价格表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自己建设的三间两层,因污水渗透导致房体裂缝无法居住,后经专业人员估算,其房屋损失为358510.56元。两被告对原告房屋情况及受损的原因表示认可,但不认可原告自行委托评估的损失数额,并当庭申请对原告房屋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鉴定。2015年6月19日,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陕信(2015)鉴字3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根据上述分析,房屋所存质量问题是由于房屋北侧污水地沟开裂渗水,污水浸渗到地基土内,基础下卧层湿陷性黄土塌陷和下沉,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致使上部墙体裂缝、倾斜、室内地坪下沉等。(二)、房屋基础和上部结构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能力,建议将房屋整体拆除、重建。(三)房屋拆除、重建估算费用为:贰拾叁万柒仟伍佰零叁元捌角叁分(¥237503.83元)。两被告认为农村建设民用房屋不应比照国家标准,该意见的平均价格过高,且比照本村其他村民盖房花费,房屋重建费用应包含地基建设,故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经本庭要求,鉴定中心就被告方异议解释为其相关单价均依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且因原告房屋地基长期被污水浸泡,故地基部分需要特殊处理。审理中,促其协商,因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家庭居民户口簿、建房用地审批表、照片、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北里王村一组对其建设的污水管道管理、维护不善,导致原告房屋因污水浸渗地基而受损,被告北里王村一组对此存在过错,其应当对污水浸渗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北里王村委会对本村的污水管道有管理修缮义务,故其应当就北里王村一组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鉴定,原告房屋现已无法居住,需要拆除重建,拆除重建的费用为237503.83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237503.83元,请求合理且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北里王村一组辩称鉴定结论中确定的损失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能够推翻鉴定意见,且鉴定部门对被告的异议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对两被告辩称,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许战军房屋拆除、重建费237503.83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678元,鉴定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678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里王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峰章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支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