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35号原告曾某某,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聪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