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柳景山诉梁子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景山,梁子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15号原告柳景山,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刘科宏、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子淮,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景山与被告梁子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景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景山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处理本案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景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景山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艳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