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段六女因与唐其养同居关系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六,唐其养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六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正芳,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其养,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勇才,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静园三街**号。上诉人段六女因与被上诉人唐其养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法院对段六女与唐其养自1997年起至今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段六女。审判长 孔凡勇审判员 吴慧明审判员 龙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业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