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上夫与郑小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上夫,郑小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林上夫,电话:。被告:郑小云(曾用名郑晓云),电话:、。被告:XX:男。原告林上夫与被告郑小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上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林上夫诉称:被告郑小云与被告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16日离婚。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郑小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林上夫多次借款,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计算,于2015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八份为凭。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引起诉讼,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郑小云、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40000元,并偿付利息共计4500元(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1.5%暂算至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借款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1.5%暂算自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4月2日止;借款本金6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暂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5%暂算自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5%暂算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5%暂算自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并继续支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郑小云、XX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户籍查询函复印件一份、婚姻查询状况函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八份以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告郑小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林上夫与被告郑小云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XX未提出该债务系被告郑小云个人债务的抗辩,故本院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其中借款本金60000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未作出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偿还,被告未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郑小云、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上夫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2700元,合计人民币242700元;其中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180000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郑小云、XX共同负担4900,由原告林上夫负担6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叶开飞人民陪审员 郑廷相人民陪审员 李建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