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