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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