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玉泓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玉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75号申请人: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欣。委托代理人:甘健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玉泓。申请人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玉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19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赵玉泓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该公司经济损失,因此,该公司扣除其绩效工资4680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申请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198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赵玉泓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198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