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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加军与郭瑞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加军,郭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693号申请人:刘加军。被申请人:郭瑞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6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