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孙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婧人民陪审员 邓晓刚人民陪审员 陈小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金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