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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孙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婧人民陪审员  邓晓刚人民陪审员  陈小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金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