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他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学锁与王爱艮铜陵市民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他字第00093-1号申请执行人:董学锁,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民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殷之保。被执行人:王爱艮,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爱艮的银行存款285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