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六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石某某,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海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