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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六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石某某,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海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