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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曹务刚申请执行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务刚,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曹务刚,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法定代表人黄令来,主任。曹务刚申请执行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在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处的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