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交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曾某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交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浙江省衢州市。2005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分别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曾某驾驶浙H×××××重型自卸货车从衢江区云溪乡开往沈家经济开发区。14时5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沈家经济开发区百灵北路与天湖南路路口时,遇绿灯放行,曾某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向右转弯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以及转弯时未注意避让直行的车辆,与同向行驶在其右侧的曹某乙驾驶的浙H×××××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曹某乙,造成曹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衢州市交警支队衢江大队认定、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曾某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截止目前已赔偿被害人曹某乙家属20万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曾某驾驶浙H×××××重型自卸货车从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开往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下午2时5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沈家经济开发区百灵北路与天湖南路路口时,遇绿灯放行,曾某拨打接听电话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向右转弯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以及转弯时未注意避让直行的车辆,与同向行驶在其右侧的曹某乙驾驶的浙H×××××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曹某乙,造成曹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曹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致胸腔器官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休克而死亡。事故经衢州市交警支队衢江大队认定、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乙无责任。案发后,曾某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侦查阶段被告人曾某赔偿被害人曹某乙亲属2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曾某一次性再赔偿被告人亲属损失70万元,并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关于曹某乙血液抽取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单、收条,民事调解书,证人姜某、孙某、曹某甲、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宁波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笔及照片及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顺华人民陪审员 戚雪生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罗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