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本红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008-1号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范京卫,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山头陶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本红,经理。被执行人:宋本红,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颜山花园13号楼3单元302号。身份证号:370304197008294216。被执行人:淄博仁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峨眉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叠阳路西冶街小区28号楼4单元101号。身份证号:3703041970060631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本红、淄博仁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李志刚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本红、淄博仁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李志刚存款3858649.68元(本金3700000元,利息68705.13元,迟延履行利息49857.5元,申请执行费40087.05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