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伟斌与潘国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斌,潘国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反诉被告):陈伟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638。被告(反诉原告):潘国先,男,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30。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伟斌诉被告(反诉原告)潘国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陈伟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潘国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伟斌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潘国先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伟斌负担(陈伟斌已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潘国先负担(潘国先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廖鑑财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健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