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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温碧兰与苏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039号原告:温碧兰。委托代理人:瞿德战,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凤。委托代理人:罗勇政,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碧兰诉被告苏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温碧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碧兰负担。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