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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素连与王济河、崔宗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连,王济河,崔宗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285号申请人李素连,女,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济河,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周园路洗浴中心后*号商住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8811970********)。被申请人崔宗燕,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素连因与被申请人王济河、崔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济河名下位于济源市建业一号城邦28号楼3A层东户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并提供赵公平所有的豫U×××××轿车作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济河名下位于济源市建业一号城邦28号楼3A层东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抵押。二、对赵公平所有的豫U×××××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抵押、隐匿、毁损。申请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峰审 判 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孔超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