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5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耿志丽、夏景贵与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5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丽,夏景贵,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戚振海,臧风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5295号原告耿志丽,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居民。原告夏景贵,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范浩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振海,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经理。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振海,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经理。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负责人戚振海,经理。被告戚振海,男,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金武,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风波,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耿志丽、夏景贵与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戚振海、臧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边书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志丽和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戚振海、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负责人戚振海、被告戚振海及委托代理人王金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风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5日,二原告(夫妻关系)在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设立的售房处与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当时交付定金100000元,被告臧风波(林东项目部的售楼人员)给原告出具收据一枚。现在原告购买的楼房已经竣工,其他购买户均已顺利得到了楼房,只有原告的楼房被告既不给楼房,也不给返还定金,现住原告了解到,被告臧风波与戚振海是合伙关系,借用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资质(每年交付管理费3万元),在巴林左旗上京广场承包了消防工程,发包方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臧风波与戚振海10处楼房,用来抵顶工程款,原告购买的楼房,是10处楼房中的一处,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五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双倍返还);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戚振海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第一戚振海与臧风波并非合伙关系,被告臧风波是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的雇员,被告臧风波在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工作时间短,被告臧风波在2014年6月从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不辞而别,现在去向不明。答辩人戚振海承包了巴林左旗上京广场消防工程,发包方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21日给答辩人戚振海17套楼房,现在出售5套。第三原告所购楼房宝石公司在2015年6月1日才划拨给答辩人戚振海。原告所购楼房答辩人戚振海也不清楚是谁卖的,原告交付的楼房款被告戚振海的财务账上也没有登记。该案涉嫌刑事诈骗,建议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收据一枚;2、售房协议一份。证明确实存在原告所述的售房事实。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戚振海质证认为:1、对于收据有异议,收据属于臧风波的个人行为,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和项目部都没有收到原告人交付的上述10万元款项;2、对于售房协议有异议,售房协议无论是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对该合同都不清楚,也没有委托臧风波出售楼房,另外臧风波的签字是由赵丽华代签的。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戚振海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巴林左旗上京商贸广场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方甲方是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是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委托人为戚振海,证明被告戚振海与臧风波不是合伙关系,该工程为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承包的。2、房屋划拨申请单,后付工程款拨付审批单,证明截至到2014年10月17日,宝石房地产公司给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拨付了17套楼房,这17套楼房不包括原告起诉的这套楼房。3、工程房款房屋划拨申请单,后附一份工程款拨付审批单,证明到2015年6月1日宝石房地产公司给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又拨付了楼房15套,截至到6月1日拨付的楼房才包括原告所起诉的这套楼房,原告与臧风波签订合同时,涉案的楼房权属归赤峰市宝石房地产开发公司。4、臧风波在为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工作人员时,所售楼房移交的票据中不包括涉案的楼房。涉案的楼房臧风波和赵丽华是否外售,公司以及项目部不清楚,至今他二人也没有向公司说明售出了此涉案楼房。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原告在巴林左旗林东镇上京广场,建设单位是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盖有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的公章,楼房价款为238500元,原告当日交付定金100000元,被告臧风波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称被告臧风波与戚振海是合伙关系。被告戚振海陈述被告臧风波是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的雇员。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的负责人是戚振海,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楼房抵顶工程款的形式拨付给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被告戚振海庭审称,戚振海和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是承包关系,自己经营,自负盈亏。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戚振海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臧风波所收的款项没有交给戚振海。被告臧风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定金款200000元,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不能交付楼房给原告,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戚振海已经用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原告和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所签的楼房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原告和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楼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超过的部分,原告要求按定金规定双倍返还,本院不予以支持。超过的部分应按预付款予以返还。主合同标的20%确定为定金,按双倍返还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原告和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现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戚振海以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的名义承包工程,自负盈亏,且开发方将抵顶工程款的楼房拨付给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名下,对此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也应承担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和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所签的售房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耿志丽、夏景贵定金95400元(238500×20%×2),购房预付款523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林东项目部承担1627元,原告承担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书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