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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异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冬与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46号案外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行。法定代表人毛利军,该单位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冬。被执行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聚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占普。被执行人孙聚平。被执行人孙丽佳。被执行人解书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与被执行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孙占普、孙聚平、孙丽佳、解书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孙占普、孙聚平、孙丽佳、解书芬名下银行存款,案外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行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行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亚林审 判 员  翟现东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