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东方之珠大厦。被执行人徐道亮,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北沣村*组**号。被执行人孟春凤,女,195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丽静,女,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南十二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马东明,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案执行的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道亮、孟春凤、徐丽静、马东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