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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戚保卫与苏金水、甘碧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保卫,苏金水,甘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58-1号申请执行人戚保卫,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苏金水,男,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甘碧连,女,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戚保卫与被执行人苏金水、甘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房产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戚保卫债权3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4886.5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