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邓洪兴与陈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兴,陈卫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邓洪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荣杰,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被告陈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兴与被告陈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洪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洪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兴撤回对被告陈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9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邓洪兴负担。审 判 员 朱 剑 媚人民陪审员 肖 书 平人民陪审员 沈 冠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爱云(代)附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