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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庆友与钱洪委、潘广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友,钱洪委,潘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510号申请执行��周庆友。被执行人钱洪委。被执行人潘广兰。关于周庆友与钱洪委、潘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白民初字第0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650元,执行费2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荣华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潘广兰银行存款3520元交申请人,申请人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张小海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