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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冬林与潘永康、罗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林,潘永康,罗广国,石嵩勇,韦建金,陆汉兵,罗广松,罗广泉,石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林。被执行人潘永康。被执行人罗广国。被执行人石嵩勇。被执行人韦建金。被执行人陆汉兵。被执行人罗广松。被执行人罗广泉。被执行人石嵩武。王冬林与潘永康、罗广国、石嵩勇、韦建金、陆汉兵、罗广松、罗广泉、石嵩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广松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罗广松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石嵩勇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四、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