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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班某刚犯抢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223-1号被执行人班某刚,男,1993年3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班某刚犯抢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中确定被告班某刚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应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刑事审判第二庭移交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222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班某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阳法执字第2223号案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娴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