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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92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张中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