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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重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龙诉与李军房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重初字第25号原告杨龙被告李军原告杨龙诉被告李军房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462.5元,由原告承担462.5元。审 判 长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