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重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龙诉与李军房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重初字第25号原告杨龙被告李军原告杨龙诉被告李军房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462.5元,由原告承担462.5元。审 判 长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