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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万祥与孙彦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239号申请人:王万祥,男,汉族。被申请人:孙彦斐,男,汉族。被申请人:李生祥,男,汉族。申请人王万祥与被申请人孙彦斐、李生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万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孙彦斐、李生祥承包的申请人王万祥所有的神木县锦界力源化工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神木县支行的账户806050601411019241予以冻结。担保人郭桂林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陕K079**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彦斐、李生祥承包的申请人王万祥所有的神木县锦界力源化工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神木县支行的账户806050601411019241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