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夏某,市民。被告刘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建恩书 记 员 李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