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梅,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