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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与付光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42号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6号1-2,组织机构代码58283013-4。法定代表人孔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宪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付光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光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