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乐亭县毛庄镇公官营南村村民委员会诉公尚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乐亭县毛庄镇公官营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公尚涛,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史锦海,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福财,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公尚岩,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毛庄镇公官营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公尚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亭县毛庄镇公官营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亭县毛庄镇公官营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