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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尹瑞卿与瓦房店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瑞卿,瓦房店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5162号原告:尹瑞卿,男。委托代理人:魏文连,瓦房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瓦房店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国利,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智卓,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长新,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尹瑞卿诉被告瓦房店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瑞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尹瑞卿承担。审 判 长  董文革代理审判员  王宵天人民陪审员  高井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