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声菲特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季海交。委托代理人杨伦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京君,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声菲特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荣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声菲特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侵犯ZL201230184403.8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一审受理费9065元,减半收取453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