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谭显环与喻延灵、安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谭显环,女,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秀荣,系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喻延灵,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安明江,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李琴,女,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显环与被执行人喻延灵、安明江、李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中法刑一初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五项,被执行人喻延灵、安明江、李琴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谭显环的物质损失人民币40873.85元,其中,被执行人喻延灵承担60%,即人民币24524.31元;被执行人安明江承担30%,即人民币12262.16元;被执行人李琴承担10%,即人民币4087.3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喻延灵、安明江、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向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喻延灵、安明江、李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喻延灵、安明江、李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2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