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冰强与薛玉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冰强,薛玉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1号申请人:张冰强,男,1976年0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薛玉甫,男,1949年0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张冰强与被执行人薛玉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7.5933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乐执字第31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