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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某与佀某甲、佀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佀某甲,佀某乙,佀某丙,佀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金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新艳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佀某甲,男,63岁,汉族,农民。被告佀某乙,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佀某丙,男,53岁,汉族,农民。被告佀某丁,女,5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佀某甲、佀某乙、佀某丙、佀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表示对其尽赡养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姜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