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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行执字第88-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金涛、杨衍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金涛,杨衍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岱行执字第88-2、89-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丽,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金玉斌。被执行人冯金涛。被执行人杨衍菊。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冯金涛、杨衍菊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岱费征字(2015)第340、3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冯金涛、杨衍菊进行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冯金涛、杨衍菊银行存款17708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付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