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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初字第00307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蔡X确立情人关系,被双方家人知晓后,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催促被害人蔡X离婚与其共同生活,但被害人蔡X一直未同意。2015年7月3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市亭湖区XX镇XX花园XX号楼XXX室被害人蔡X家的自行车车库,爬窗入室后用随身携带的汽油浇至车库内并用打火机点燃,致车库内香料、塑料箱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83.2元。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收条、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蔡X确立情人关系,被双方家人知晓后,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催促被害人蔡X离婚与其共同生活,但被害人蔡X一直未同意。2015年7月3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市亭湖区XX镇XX花园XX号楼XXX室被害人蔡X家的自行车车库,爬窗入室后用随身携带的汽油浇至车库内财物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车库内香料、塑料箱等财物被烧毁。经鉴定,被财物价值为人民币583.2元。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蔡X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蔡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蔡X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X的陈述,证人潘某某、蔡X中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协议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春光审 判 员  陈进峰代理审判员  陈宁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晓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