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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孙某某,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陈自乾,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万丰镇后李楼村前街西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彩礼款35000元,并于2015年10月22日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守涛审 判 员  毕洁生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