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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诉杨财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杨财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悦城景苑1栋112号。负责人:李大伟。被告:杨财斌,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诉被告杨财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佳佳防水堵漏工程维修部负担。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