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吕玲玲与吕百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玲玲,吕百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1号原告吕玲玲,女,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张通,温县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百超,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吕百星,又名吕留子,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吕小双,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系被告女儿。原告吕玲玲因与被告吕百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更贵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玲玲的委托代理人张通、吕百超,被告吕百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小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玲玲诉称,2011年被告承包原告和吕雷子、吕满子土地2.55亩,每亩400斤小麦,每年应付给原告和吕雷子、吕满子小麦1020斤,从2014年以来被告只付给小麦400斤,还欠原告和吕雷子、吕满子2014年和2015年两年小麦1640斤,原告应得680斤,要求被告付给原告小麦680斤,将原告的土地返还原告。被告吕百星辩称,吕雷子、吕满子和吕建星的土地是经他们的三个姐姐商议让被告耕种的,原因是吕雷子、吕满子精神痴呆,吕建星出车祸死亡,吕建星有一个女儿(原告吕玲玲),当时5岁左右,当时商定每年给小麦1000斤。被告没有耕种原告吕玲玲的土地,被告是从原告的姑姑手耕种的土地,土地不能给原告。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付给小麦680斤,将原告的0.85亩土地返还原告,请求能否成立。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吕卫民、高巧子、王桂芳的证明和吕卫民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与吕雷子、吕满子每人分地0.85亩。被告无异议。围绕该焦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祥云镇平王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经村委会调解,暂时不付给原告和吕雷子、吕满子小麦。原告质证称,该证明没有村委会主任签名,内容也不属实。2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每年给原告和吕雷子、吕满子小麦1000斤。原告质证称,原告没有在协议上签名,每年是1020斤,不是1000斤。3、被告申请证人王某、吕某到庭作证,该二人证明被告耕种的土地是吕雷子、吕满子和吕建星的土地。原、被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1、2号证据,原告有异议,且原告没有在协议上签名,故被告提供的1、2号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申请证人到庭所作证言,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左右,被告经原告的亲戚介绍,耕种原告吕玲玲和吕雷子、吕满子土地2.55亩,当时商定每年给付小麦1000斤,2014年和2015年,被告支付原告吕玲玲和吕雷子、吕满子小麦400斤,下欠1600斤,被告以吕雷子、吕满子到被告的土地上胡扒乱挖为由,拒绝支付下欠的小麦,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小麦680斤,返还0.85亩土地。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告耕种原告吕玲玲的土地是事实,被告辩称土地是从他人手承包的,土地不应返还给原告,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0.85亩土地,于法有据,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和其他二人小麦共计1600斤,按三份均分,原告应得小麦533斤,原告要求680斤,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吕百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耕种原告吕玲玲的0.85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吕玲玲。限被告吕百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吕玲玲小麦533斤。三、驳回原告吕玲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吕玲玲负担50元,被告吕百星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更贵审 判 员  仝争争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红杰附法律条款原文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