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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宋江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华山路460号长江国际花园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雪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庆华,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三仓镇西环路。法定代表人孙金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增林,该公司法务。原审被告扬州宋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鑫马家纺纤维材料厂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长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宋江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仓商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仓商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 审 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张惠敏 来自